2006年7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房车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当房产新政遇到实际案例
本报请律师为您解疑释惑
本报记者 陈卓

  6月1日,国家建设部、发展改革委、监察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《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已开始实施。近期准备进行二手房交易、或者原已签有交易合同但未在6月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的个人,不少因政策的调整而发生一些疑问。
  问:《意见》中提到的购买住房的“5年”,是以购房时间、契税交纳时间还是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来计算?如住房面积为150㎡,能否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?
   举例  杭州市民王先生2000年4月签订购房合同,面积130㎡,约定2001年5月31日交房,交房后2年办理房产证。2001年5月底,王先生在收房后即要求开发商办理“三证”,开发商在2001年6月10日为王先生交纳了契税,获取了契证,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证直至2002年12月10日才办完并交到王先生手上。
  浙江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强:据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5]89号)文件,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契证或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准,目前杭州执行的是以契证注明时间作为认定购买房屋的时间。因此,王先生的情况应以2001年6月10日作为认定购买房屋的时间,其在2006年6月10日以后转让房屋就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优惠。
  据2006年6月16日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,如住房面积超过140㎡,其住房将视为非普通住房;如果在2006年6月10日以后销售,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。
  问:在2005年6月1日之后又在《意见》出台之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,哪些会出现新增营业税的承担问题?如果发生营业税承担的争议,该如何解决呢?
  举例   房屋面积为100㎡,卖方张先生与买方林小姐于2005年10月10日签订合同,合同约定2006年6月10日合同正式生效(此时房屋购买时间已满2年)。但由于《意见》的实施,房屋因购买时间未满5年仍需交营业税,这样一来,由谁来交这原本“不存在”的营业税就产生了争议。
 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忠良:1、合同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之间签订,涉及的房屋在合同签订时购买时间已经超过2年(含2年),且已经在2006年6月1日前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经税务部门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,应该按2005年政策免征营业税。
  2、合同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之间签订,涉及的房屋在合同签订时购买时间已经超过2年(含2年),但是具体过户手续却在2006年5月31日以后才办理(办理过户时房屋购买时间未超过5年)。对于这种情形,应按《意见》执行,即应向卖方征收营业税。如果合同中对税费支付有作出特别约定的,可按约定履行。例如,合同约定,“因交易产生的营业税由买方承担”。则卖方可要求买方承担该费用。
  3、合同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之间签订,涉及的房屋在合同签订时购买时间未超过2年(含2年),但这是附期限生效的合同——即合同将在2006年6月1日后某个时间生效,那时涉及的房屋购买时间才超过2年。这类合同的签订,往往是为了规避房屋交易的营业税,也很可能是目前存在最多且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合同类型。
  对于上述例子的争议可通过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来解决:
  ⑴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;
  ⑵双方就新增加的营业税通过协商一致来分担;
  ⑶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执行,没有关于营业税承担的具体约定,则由卖方承担;
  ⑷协商不一致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。
  结合目前《意见》中关于营业税征收的具体规定,销售或购买二手房的人士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应注意,如果房屋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,买卖双方可对营业税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,以免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。

  链接:
  今年5月底出台的《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》中关于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是这样规定的: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,从2006年6月1日起,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,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;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(含5年)转手交易的,销售时免征营业税;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(含5年)转手交易的,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。
  之前的政策是:2005年6月1日后,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应全额征收营业税;2005年6月1日后,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(含2年)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,可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。